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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刚 | 孟子与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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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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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井田是孟子论“礼制”中的一个问题,由于井田问题与近代学术的史学路线、疑古思潮关系密切,孟子对井田的论述就变得十分突出。对孟子井田的诠释有经学、史学两重诠释路向,孟子对井田的论述应放在孟子文本内部进行思考,结合孟子的王道理想加以观察,而新的史学研究成果或许能为我们观察这个问题,提供新的证据。

 

关键词:井田 什一 王道 经史

 

孟子将“仁义礼智”并提,其中“礼”对应“四端”中的“是非之心”,有很强的“内在化”释“礼”的倾向。《孟子》当中对“礼”的论述也有不少涉及“礼义”,如“嫂溺援之以手”对“礼”和“权”的讨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孟子不关注“礼制”,《孟子》书中涉及很多“礼制”问题,这些礼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更等体现孟子论“礼”的张力,同时也可以深化我们对孟子论“礼义”的认识。

 

在孟子诸多“礼制”论述中,“井田”问题可以说是“聚讼纷纭”。孟子并未对“井田”展开特别详细的论述,但综合《孟子》,其背后的“礼义”又是十分明晰的。配合《周礼》等儒家经典关于“井田”的论述,似乎向人们展示了一幅儒家理想制度的图景。近代以来的学术研究则对“井田”制度存在与否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颠覆了原有的诠释路径。这些都摆在我们理解孟子对井田的叙述面前。

 

  一、“井田”诠释的两种路径

 

孟子思想中与井田,乃至礼制有关的问题,历来研究实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诸经经义。《孟子》中很多“礼制”之记述往往与《周礼》等经典不合,不少学者为求贯通诸经,往往委曲释之。又有一些学者则站在某派经学立场上“驳斥”孟子。这些其实都不利于回到孟子本身看问题,探究孟子本人以及《孟子》文本范围中的礼制与礼义思考。

 

二、经与史。很多学者研究《孟子》中的礼制,往往将其视为单纯的历史问题,这点在近现代尤其突出。如研究《孟子》中的井田制问题,不少学者将《孟子》当作“历史材料”,考虑《孟子》的记述是否符合周代实际,《孟子》的描述到底是战国的情况还是仅仅是自己的设想?孟子对“礼制”的思考自然有其历史纵深和历史维度,但却不能完全将孟子思想中的“礼制”还原为历史问题,从“史”的视角裁夺孟子说法正确与否。“史”的视角有助于我们理解孟子的思考,但却不能替代《孟子》固有的“经义”,尤其是孟子在当时历史情境下可能有的“创制”。①

 

“经学时代”学者多从经义之贯通理解孟子对“井田”的诠释,甚至将“井田”与其它制度联系起来②,并试图化解《孟子》文本乃至经典之间的一些矛盾③。于此《孟子正义》有言:“为《孟子》作疏,其难有十。……井田封建,殊于《周礼》,求其画一,左支右绌。其难三也。”④可见,求将《孟子》之义与诸经贯通,颇为不易。

 

史学之视角,为现代学术所主。20世纪年代,围绕井田制曾展开一场激烈的争论,影响深远,“井田制有无”与“古史传说的真伪”“中国古代社会性质”两个问题并成为当时上古史研究三大辩论⑤。此次辩论主要在疑古派与社会史派之间展开。胡适否认中国古代存在井田制,认为井田制仅是孟子等人在战国设计的乌托邦,井田是“托古改制”之论。胡适用以支撑自己观点的有一“井田论沿革史”,此论从其疑古观点出发,认为其它述及井田的著作均在《孟子》之后,将“井田论”“层累”的分为七个阶段⑥,论述越是详细的著作,时间就越靠后,这样《周礼》等著作就变成了对《孟子》的“逐渐添补”。这其实也就将《孟子》的井田论述放到了一个十分独特的位置。社会史派则与胡适针锋相对,认为中国古代确实存在过井田制。支撑其论述的有一论点颇为重要,即从唯物史观出发的、对人类历史的一普遍认识,认为井田制代表人类早期的一种土地共有制度,并将其与欧洲古代制度作比较论证。

 

其实可以看出,无论是疑古派还是社会史派,均将《孟子》等文献叙述的“井田”作为史料看待,多少抽离了《孟子》论述的本身语境。谈及《孟子》中论述的“井田”等制度问题,自然无法离开“史”的视角,然而“史”如何介入“经典诠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今天看待孟子当中以“井田”为代表的“礼”的问题,首要做的就是回到孟子本身,从《孟子》文本以及孟子所处之时代出发,尝试理解孟子的思考。在看待孟子时,我们自然是“以孟子为中心”,历史与其它经典则是我们观察这一中心的重要参照。

 

  二、贡、助、彻与井田

 

孟子论井田莫详于“滕文公问为国”⑦。孟子所遇诸侯,礼遇信任孟子莫重于滕文公,然滕国之国势于其实甚弱,有旦夕之间再度灭国的可能——“滕初亡于越,后乘越乱复国,然终亡于宋”⑧。这是考虑孟子此处论述井田需要注意的背景,孟子一方面向滕文公倾吐其治国理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滕国的特殊情况。

 

孟子于文公首言“民事不可缓”,继而陈述其“恒产恒心”之说,顺此强调“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⑨。至于如何“取民”,孟子则陈三代“贡、助、彻”之义,而此三者论者往往将其与井田联系起来,如朱子注释言:

 

       

此以下,乃言制民常产,与其取之之制也。夏时一夫授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者,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而取其一,盖又轻于什一矣。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不过什一也。⑩

 

这就将三种税法与授田、井田联系起来。然而孟子本人是否有朱子注释中这番认识,尤其是孟子此处之说能否与田制联系的如此紧密,却是颇成问题的。孟子认为贡、助、彻“其实皆什一”,如若直接按照井田推算并参《孟子》下文,似井田当为“九一”。贡法解释成“什一”较为简单,商代之制朱子则直言不可考,至于周制则以公田“庐舍”为说诠释。此说始于《韩诗外传》,《诗经·小雅·甫田》孔疏,何休、范宁、赵岐等均主此说。因为若不如此,则“九一”甚为明显,只有从公田中取出这二十亩,才能吻合“什一”。崔述已觉此说委曲而有所辩驳⑪。然此即综合诸经、贯通经义之诠释路向。

 

这里孟子的叙述重点似不在田制,而在“取民有制”,申说其“什一”之说。孟子一贯主张“什一”,认为这是一恰当的税收比例,过此为“大桀小桀”,不及此则为“大貉小貉”⑫。“什一”是人民负担与文明共同体运转之间的一个平衡选择。授田之后当然可以按此收税,但似乎不必机械的就将此必然与田制叙述捆绑在一起。

 

孟子此处论述其实是在劝说滕文公施行其坚持的“什一”之制。面对滕文公问为国,孟子实有两个对立面,一是当时诸侯国普遍的“取民无制”,一是农家的共耕理想。

 

孟子引龙子之言,认为助法优于贡法,这个优当作两重思考:一是表面上的三代之助优于贡,一是助优于当时的“贡”。孟子认为三代之助优于贡,主要是因为贡法采取固定税率(“常数”),不考虑年景,会导致“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⑬,凶年发生的状况是他希望避免的。孟子希望君主在收税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不同年景人民的实际情况,纵使同样是“什一”,但以“常数”收取税赋,是孟子反对的。

 

孟子不仅反对“什一”之贡,更加反对当时与“贡”法类似的税法。“贡法乃春秋以来助法渐废后之新兴制度”⑭,齐思和引夏僎、胡渭之说为证,颇能说明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鲁国当时的税法。《论语·颜渊》有:

 

       

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⑮

 

鲁国自宣公“初税亩”后,“作丘甲”“用田赋”,税率已高于“什一”,此条可见哀公时税率可能为“什二”⑯,此种税法正是孟子要革的时弊。鲁国为滕国宗国,滕国为政众人似多有参考鲁国者,孟子劝滕文公行三年之丧时“父兄百官”之言即为一证⑰。孟子为滕文公所言,当有针对此的意味。同时,孟子引《诗经》讲“虽周亦助”,虽然周代到底是否曾普遍施行“助法”或许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说明⑱,但这里所讲则有针对“父兄百官”的意思,也就是用周的旧制为法,论证以助法为代表的“什一”的合理性。孟子此处诸多叙述论述“什一”,当有针对当时滕国为政者可能的挑战的意味。

 

《孟子·滕文公》章节编排颇有可琢磨之处。首章为孟子与滕文公初遇,次章言三年之丧,紧接着就是论述论述井田的一章,次则为与农家辩论社会分工,再次则为与墨者辩论丧礼,此五章均与滕国有关,结构实则有一定的对称关系:论井田与农家相对,论三年之丧与墨家相对。农家主张“与民并耕而食”⑲,自然会从另一个角度反对孟子的“什一”。孟子在回答“滕文公问为国”这一段则主张一定的社会分工,农家的共耕理想自然为孟子反对。但是此章并未就此详细论证,隐含意味亦不如针对“父兄百官”为足。

 

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孟子言贡、助、彻,虽可与田制相关,但其论述重点依旧在“取民有制”,至于其言“井田”,则由于滕文公使毕战来问直接相关。

 

  三、井田与王道

 

孟子为滕文公言“什一”之法,无论当时滕国为何种田制,似皆可以此为准收取赋税。然而滕文公又进一步使毕战问“井地”,颇有全面“法古”行仁政的味道。

 

孟子先不言井田具体之法而言其背后的基本原则:正经界。孟子讲: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⑳

 

经界正是仁政的开始,如若作为民产的土地没有明晰的边界,就会导致土地兼并、税无定法。经界是井地实施的前提,同时井地的确立又有利于保证经界不慢。“正经界”是施行井田的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经界正不正比土地分为什么样的形状更为重要。

 

关于孟子对毕战叙述的井田之法,齐思和总结为四点:

 

       

第一,井田为助法。

第二,孟子所说之井田为九一,而非什一制。

第三,公田即收获归地主之田,私田即收获归佃奴之田。

第四,孟子井田之制仅行之于野,而于国中则行什一之赋。㉑

 

关于第三点,孟子所指是否为地主、佃奴尚可讨论。第二、第四点历来诠释争议颇多。

 

井田是否为什一,历代注家顺上一层“什一”之说,故引入“田庐”等来为孟子做解释,上一节已谈到这一问题。孟子尝言“耕者九一”,似可与此处呼应。如果严格回到井田制“井”字形的结构,九一似乎更为顺畅。但这就与上文所说之什一矛盾。从孟子本文出发,这一矛盾似难有妥当之解决。

 

第二点又与第四点相关,孟子这里讲“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㉒,显然是使用了两种不同的税率,此两种如何统一到“什一”,历代注者亦是颇费周章,甚至此处的“国中什一使自赋”当作如何理解,注者亦有分歧,“国中”当作何解也难以确定㉓。“国中”若如齐思和等理解为对都市征收的市廛等税,则与孟子所言“关市讥而不征”㉔“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㉕颇难统一;若如朱子以“乡遂”释之,则如齐思和所讲“滕绝长补短,不足五十里,安得能有如《周礼》所说之庞大乡遂制度?”㉖

 

总之,孟子此处所论若细致的讲求细节,则有颇多难解之处,孟子自己大概也意识到一定问题,故讲“此其大略”。然而,“大略”之外的“大纲”却不能忽略。孟子所论重点不在制度的细节,而在制度的功能指向:一、别君子、野人,合理社会分工和财富分配;二、通过治理达到“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㉗。这些都溢出“井地”之制应有的范围,而是孟子拿来单独强调的,这其实也是孟子论述的真正用意所在。忽略这些而单纯讲求制度细节,是无法理解孟子论述礼制背后强调的重点的,这也就是孟子此处之“仁政”的指向。

 

关于孟子的井田叙述还有一问题:此处孟子的论述是不是其对理想政治模式的表述?

 

若言孟子所述之井田制为其欲向天下推行的理想制度,则面临很多实际上的困难,“溥天之下,率方而井,使天下若棋盘然为不可能”㉘。齐思和举凌曙《四书典故覈》,认为孟子这里规划的田制是专门为滕国设计㉙。细读凌曙原文,似难读出“专为”之意,凌曙亦是综合《周礼》等对此章进行诠释,其意仅为滕国较为容易施行孟子的设计,并从其诠释出发描绘按孟子之方案,滕国具体如何㉚。但若孟子此处所讲专为滕国设计,井田制施行之困难似可化解。然而若如此讲,此与此章所言“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有难以相通之处。

 

对照孟子与梁惠王、齐宣王所言政治规划,我们可以发现此章的特殊性:孟子对齐梁之君并未谈及井田。孟子所论大致为“王道之始”与“王道之成”两节:

 

       

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养,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㉛

 

“五亩之宅”等孟子反复论及,代表了孟子“王道”论述的一般内容。“五亩之宅”未必如注者所言“二亩半在田,二亩半在邑”,“百亩之田”也未必一定有“方里而井”做前提。但从制度细节上,论井田与此难以一一对应。难道真的是孟子对较为心诚的滕文公才全盘托出了他的理想设计吗?

 

若从礼制上来说,似乎如此。但从“礼义”出发我们则可看出孟子的一惯性。孟子这些王道、王政论述有其一致的观点:

 

一、恒产说与制民之产;二、取民有制;三、养生丧死无憾;四、庠序之教。

 

孟子对所遇诸侯,无论何人,其申说重点均为此。只不过这里在滕文公主动发问的前提下,才大略讲了“井田”,但其背后的指向却是与面对齐梁之君一致的。当然,对孟子的这些论述都不应该拘泥于制度细节,而要强调孟子所述背后的“礼义”,淹没于制度细节可能会削弱孟子对制度变革损益的强调。

 

  四、余论

 

孟子所述与《周礼》不合,朱子在论述时就已指出。如果用《周礼》等经典的“细节”去强合孟子,可能会造成诸多诠释上的困难。关注孟子的“礼制”论述,其背后的礼义、大纲更加重要。这点朱子指出的较为明确。《四书章句集注》“滕文公问为国”章朱子注释最后言:

 

       

愚按:丧礼经界两章,见孟子之学,识其大者。是以虽当礼法废坏之后,制度节文不可复考,而能因略以致详,推旧而为新;不屑屑于既往之迹,而能合乎先王之意,真可谓命世亚圣之才矣。㉜

 

朱子这里特别强调要“识其大者”,把握孟子叙述背后的“礼义”,在此基础上“推旧而为新”,这就把礼制的“损益”突出了出来。而把握“礼义”是做到“损益”的关键。㉝

 

回到开始所谈的诠释井田的两种路径。其实综合诸经还是希望能够通过其它经典作为补充,尽可能的还原孟子所讲的基本意涵。但是,只是如此综合诸经能否做到接近孟子本义,则有一定问题。不同经典之间可能有着不同的思想指向,一味“强合”,可能失去各自的本指。那么是否就不需要参合各种文献来进行经典诠释呢?这里我们似乎要区分经典的两重意涵:一是经典性,这点特别在乎经典的思想指向;二是文献性,此则需要分辨经典中哪些内容可以作为我们今天所说的“史料”,这可能就需要更多新的资源和新的研究方法的引入,例如对待井田这一问题,“考古”如果可以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材料,则可以帮助相关问题的厘清㉞。如果能将历史作为“底色”,去对照经典,或许会打开经典诠释的另一重空间。

 

如若仅将《孟子》等材料作为史料,则可能忽视经典本身的思想价值。胡适其实在谈井田时将很多矛盾展现了出来。他一方面将《孟子》等视为思想材料,认为他们对井田的论述是战国“乌托邦”,另一方面却将《孟子》等作为史料,论证井田有无。这就很难从经史互动的角度出发,理解经典、还原历史。社会史的路径也有一问题:能否完全比照某个学说的历史发展进程与某个地区的现象去谈中国历史问题?这是需要反思的。

 

回到孟子与井田。我们如何理解井田?是有严格的“棋盘”式的田法才叫有井田吗?或许孟子在谈论井田时看到的不是棋盘,而是公田与私田的区分。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周代真的有某种形式的田制,此种田制采取助法,区分公田、私田,仅此而已。而孟子在此基础上则展开了其对王道政治的描述,并将其“理想型”赋予周代,或者说从那套制度中发明出一套礼义,并加以“润泽”。我们似乎很难承认孟子对井田以及其背后的王道政治的论述是凭空而起的乌托邦。当然,很多细节还有进一步诠释的空间。

 

我们或许不必纠结一些历史上制度的细节,但这些细节的还原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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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滑动可浏览完整版)

①岑仲勉《贡、助、徹的含义及怎样施行》(《中山大学学报》第一期)一文也提到理解孟子“井田制”的两重障碍,一是尊重圣人起见,二是与其它经典不合,但岑仲勉却又以史实审视孟子,仅仅把《孟子》视为“历史材料”,这就脱离了经典文本本身。

②例如,焦偱《孟子正义》诠释《孟子》首章“万乘之国”等就将“井田”与《周礼》等记述的军制、地方政治组织联系起来讲。参《孟子正义》,第38-40页。

③《孟子》所记礼制与它经往往有矛盾之处,《朱子语类》有一段讨论“封建”,涉及《孟子》与《周礼》论述的差异问题,在该段最后有:义刚问:“孟子想不见《周礼》?”曰:“孟子是不见《周礼》。”(《朱子语类》,第2209页。)此即言《孟子》论述与《周礼》的差异。关于